船舶排放控制区(ship emission control areas),工学-交通运输工程-水路运输-〔海事保障〕-海事-船舶防污染-船舶污染防治,由国际公约、区域协定/协议、国内法规制定,需要采取更加严格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和要求的特殊区域。这些区域通常具有船舶污染排放密集、人口稠密、污染物稀释扩散条件较差等特点。概念形成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现国际海事组织,IMO)于1973年11月2日发布了《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其附则Ⅰ《防止油污规则》正式提出特殊区域的概念、范围和控制要求。根据该附则,特殊区域是指在海域中,由于其海洋学和生态学的情况以及运输特性等公认的技术原因,需要采取防止海洋油污的特殊强制办法的区域。《公约》附则Ⅱ《防止散装液体化学品污染规则》、附则Ⅴ《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和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中,也相应规定了特殊区域的范围和控制要求。其中,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先后提出了硫氧化物及颗粒物、氮氧化物排放控制区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