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羞耻感理论(reintegration shaming theory),理学-心理学-法律心理学-犯罪心理学-犯罪心理预防,主张通过重整犯罪人的羞耻感来预防其重新犯罪的理论。1989年,澳大利亚犯罪学家J.布雷思韦特在《犯罪、羞耻感和重新整合》中系统提出了重整羞耻感理论。此理论认为决定个体是否从事犯罪行为的关键在于羞耻感,当人们把犯罪看成一种羞耻的事情,并产生犯罪羞耻的观念时,将提升防止犯罪的自我控制,有助于减少犯罪的发生。此理论将羞耻感区分为烙印化的羞耻感与重整性的羞耻感。①烙印化的羞耻感。给犯罪人贴上越轨者的标签,使其被正常的社会生活所抛弃而逐渐认同越轨者的身份,从而将犯罪人推向犯罪亚文化而继续实施犯罪。②重整性的羞耻感。在施以羞耻的同时保持尊重与关爱,并通过宽恕的言行或消除越轨身份的仪式将犯罪人重新整合到守法公民或体面公民的社群中去,从而使其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而不再继续犯罪。重整性的羞耻感对犯罪有很大的控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