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者负担原则(principle of beneficiary pay),经济学-经济学-规制经济学-行政性规制,对于特定公共事业、公共设施或行政服务的受益者,在其受益的范围内,以使用费、手续费、费用等形式使其承担特定公共事业、公共设施或行政服务的经费的一部分或全部的原则。在污染者付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1972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一次经济会议上首次提出了污染者付费原则,随后成为各国制定环境政策的指南和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1993年,日本在制定的《环境基本法》提出了一个更为科学的概念,就是“受益者负担原则”,即只要从环境或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获得实际利益者,都应当就环境与自然资源价值的减少付出应有的补偿费用,而不局限于开发者和污染者。在此后的发展中,受益者负担原则不再局限于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领域,而被广泛应用于对各种公共设施建设的分析研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