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客体(Social governance object),管理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社会管理工程-社会治理工程-社会治理体系-社会治理客体,社会治理中的对象。即社会本身,包括社会组织、社会行为、社会关系、社会问题和社会风险等。从人本主义社会学的视角来看,社会治理客体不仅应该包括客观存在并可以主观感知的现实事物对象,而且应该涵纳人的世界观和价值观,以及人与人和人与自然之间互动协调的关系。人是社会性动物,人与人之间构成社会网络,在这个网络上人与人之间通过某种或强或弱的连接发生关联,从而塑造出特定的社会面貌,因此,如何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和谐融合,是社会治理客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人类生存于自然环境中,从事顺应自然或改造自然的活动,同时,自然会反作用于人类自身。人对自然的活动不是单向作用,而是双向互相作用,因此,如何处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实现人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也是社会治理客体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治理客体是社会治理的存在前提,社会治理客体的变化,必然导致社会治理目标和手段发生变化,从而影响社会治理效果,因此,社会治理客体需要随着社会发展新的内在需求而与时俱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