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最高限价(global price cap),经济学-经济学-规制经济学-激励性规制,对一系列被规制的产品或服务的价格设定一个平均价格上限,在规制有效期内不允许平均价格超过规定上限的一种激励性规制方法。1996年,由法国经济学家J.-J.拉丰[注]和J.梯若尔[注]提出,是总体角度的一个创新性的定价规则,通过最高限价让运营商自主制定价格。其实质是把电信接入(中间)产品看作最终产品,被包括在最高限价的计算之中。因此,接入产品和最终产品具有可替代性,并把二者放入同一价格上限中,即式中为厂商面对的最高限价;为权重,其由外部因素决定,并且等于产品或服务预期实现的产出数量或与其预期实现的产出数量成比例。公式表明虽然价格上限水平是受限制的,但定价结构不受限制,厂商可以自由对不同产品定价,从而最大化其利润,可用于任何的需求结构。通过总体最高限价,规制者可以较容易得到所需要的信息,克服了信息不完全,同时又将最终产品和接入产品的定价权交给厂商,会对被规制厂商产生一定的激励作用。总体最高限价也可以使规制更加宽松,因为它有利于减少不良动机的产生,从而减少了规制者对厂商决策进行监督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