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经济学-经济学-制度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企业、契约与组织经济学-公司治理,现代企业所应具有的科学化、规范化的企业组织制度和管理制度。2002年美国经济学家O.E.威廉姆森(Oliver Eaton Williamson,1932-09-27~ )指出,公司作为法人,需要有相适应的组织体制和管理机构,使之具有决策能力、管理能力,行使权利,承担责任。这种结构使公司法人能有效地活动起来,是公司制度的核心。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是明确划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人员各自的权力 (股东的所有权、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权、经理人员执行管理权和监事会的监督权 )、责任和利益,形成四者之间的权力制衡关系,确保公司制度的有效运行。科学化、规范化的企业组织制度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股东会是由全体出资人(公司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代表全体股东利益的公司常设权力机构,向股东会负责;监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代表股东利益并对董事会及其成员以及高层经营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