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德勒犯罪观(Adler's view of criminality),理学-心理学-法律心理学-犯罪心理学-犯罪心理原因理论,奥地利精神病学家A.阿德勒关于犯罪原因、犯罪动机和犯罪防治的理论。与S.弗洛伊德用性本能解释犯罪原因不同,阿德勒的个体心理学把犯罪心理看作一种社会心理,把社会的价值观念、人的社会性视为行为的动力,并用自卑感及其补偿、追求优越等概念来表述人类行为(包括犯罪行为)的动力特征。在他看来,自卑与追求优越是人类精神生活的根本动力,社会兴趣是个体希望对社会做出贡献以便使自己更加完善的一种天赋特性,社会兴趣使得一个人将个人私利服从于公共福利。罪犯与普通人的区别主要是他们没有建立正常的社会兴趣,在追求优越过程中形成了不适应的生活风格。阿德勒指出,罪犯既不是疯子,也不是心智低下者,他们与其他人一样,不断地追求优越、克服自卑,但由于他们不了解社会的要求,不关心其他同胞,所以他们追求的方向出现了错误。个人的自卑感主要是由个人的身体缺陷(如体弱多病、丑陋畸形、器官缺陷等)、低劣的社会经济条件和错误的家庭教育(如父母对孩子冷酷无情或溺爱娇惯)3类因素引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