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产量保险(area-based crop yield insurance),经济学-经济学-保险学-商业保险-财产保险-农业保险,以农作物所在区域或相邻区域的单位面积的平均产量为标准确定保险合同的保障水平,当区域实际平均产量低于设定的保障水平时,被保险农户获得保险赔偿的农业保险。在区域产量保险的理赔中,每个被保险农户获得的赔款并不基于该农户的实际产量水平。产生最先出现的农业保险是以单个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理赔依据的,但其在运行中遇到了两个问题: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严重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所以赔付率很高。②确定单个被保险人的损失程度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所以费用率很高。因此,以单个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理赔依据的农业保险发展不顺。1949年,美国农业经济学家H.G.哈尔克劳(Harold G.Halcrow)等人提出了区域产量保险的设想,即保险费根据本区域以及相邻区域的农作物产量来设定,赔款根据实际产量与预定基准产量之差计算。瑞典在1952年、1961年进行了区域产量保险的实践,加拿大和美国则分别于1977年和1993年开始了区域产量保险的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