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应遗传原则(effect heredity principle),理学-统计学-工业统计-试验设计-试验,要使一个交互效应是显著的,则该交互效应所包含的因子中至少一个应该是显著的。效应遗传原则是因子效应三大基本原则之一。M.哈马达和C.F.杰夫于1992年提出了从效应遗传的角度考虑效应之间的相对重要性和关系。它考虑的是一个交互作用与该交互作用所包含因子之间的关系。特别地,假设A和B是两个因子,如果交互效应AB显著,主效应A和主效应B同时也显著,则称为强遗传;如果交互效应AB显著,主效应A和主效应B只有其中一个显著,则称为弱遗传。在试验中,强遗传情形比弱遗传情形更为普遍。在模型选择时,效应遗传原则排除了那些只含有交互作用而不含有其包含的任一因子主效应的模型。具体来说,当模型中有一二阶交互效应AB显著时,我们倾向于认为因子A的主效应或者因子B的主效应也是显著的,因此在选择模型时,根据效应遗传原则,可以排除那些包含二阶交互效应AB,但是既不包含主效应A也不包含主效应B的模型。如果主效应A或B都不显著,我们通常倾向于认为交互效应AB也不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