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性激励机制(implicit incentive mechanism),经济学-经济学-信息经济学-微观信息经济理论-激励机制设计,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获得非公开、非确定的隐蔽补偿所依赖的规则。是解决企业中因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的一种手段。与显性激励机制相对。隐性激励机制作为激励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显性激励机制的有效补充。正如显性激励机制更加适用于短期合同关系,隐性激励机制更加适用于长期合同关系,这个结论由隐性激励机制的创立者美国学者R.拉德纳[注]和以色列学者A.鲁宾斯坦[注]使用重复博弈模型分别进行了证明。二人认为如果委托人和代理人保持着长期合同关系,不存在折现或贴现因子足够大时,也就是说委托代理双方拥有足够的耐心时,长期隐性激励合同也可以成功消除代理成本,帕累托一阶最优风险分担和激励可以实现,简单来说就是委托人可从过去对代理人行为的观测推断现期代理人的努力水平,从而对代理人进行奖惩,这也是二人提出隐性激励机制的核心概念。隐性激励机制具有激励成本低、激励作用持久、能够使激励客体实现有效的自激励等优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