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搜救中心(Maritime Rescue Coordination Centre),工学-交通运输工程-水路运输-〔海事保障〕-海事-〔海事机构〕,在一个搜寻救助区域内负责促进有效组织搜寻救助服务和协调执行搜寻救助行动的救助单位。是《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于1985年6月22日生效后,对该单位的统一称谓。英文简称RCC。机构《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要求缔约国家或地区为每个海上搜救责任区设立一个RCC。RCC通常设在搜救责任区内能有效执行其职能的地方,如设在通信、国防、空中和海上服务机构中,这样,除履行搜救职能外,还可执行其他职能。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根据需要,RCC可以在国家和地区多个层级上建立,并由本级政府进行管理,以保证能够有效利用本地的搜救资源。层级越高,提供搜救服务的水域范围越大,可以协调使用的资源也越多。各级RCC的职责,应该与所划定的搜救责任区相适应,特别是搜救资源,应该满足搜救责任区内常见险情应急的需求。 在几个层级上建立RCC,称为几级搜救协调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