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边海运协定(bilateral maritime agreement),工学-交通运输工程-水路运输-〔国内水运立法与国际海事条约〕,两国政府间(或区域性组织)主管部门代表国家,针对双方海上运输船舶、海员提供便利条件,互惠互利等有关方面,通过协商和谈判而达成一致并订立共同遵守条款的协议文件。广义的双边海运协定既包括通商航海条约、海运谅解备忘录、双边之间海运换文,又包括双边税收协定和其他条约与协定中涉及海运或与海运相关的内容。狭义的双边海运协定则仅指专门的双边海运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中外双边海运协定,根据其对象、内容等特点,可以大致分为计划经济时期和改革开放以来两个阶段。计划经济时期的中外双边海运协定数量有限,对象多集中在社会主义国家和第三世界国家。改革开放以来,中外双边海运协定进入了过渡与转折期,此时的双边海运协定要旨已经越来越多地从政治色彩转向了经济色彩,即在不断强化国际惯例的同时,又在协定中增加了大量经济性条款,为中国经贸和海运发展创造了一个更加稳定与和谐的国际海运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