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医疗服务(reproductive medical services),经济学-经济学-保险学-社会保险-生育保险,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而向其提供的医疗服务。是生育保险的主要待遇之一。生育医疗服务项目包括检查费用、接生费用、手术费用、住院费用和与生育直接相关的医疗费用。生育医疗服务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保险基金是专门为生育职工支付有关待遇的专项基金。超出规定的医疗业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