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工程监理(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工学-环境科学-环境管理学-环境监理,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及环境监理合同,对项目建设环境保护或生态环境资源保护设施实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行为及过程。中国环境监理制度于1995年起步,2002年原国家环保总局、铁道部等六部委以环发〔2002〕141号文联合发布《关于在重大建设项目中开展工程环境监理试点的通知》,进行积极探索和试点。环境监理需要根据法律依据、标准依据和实施依据进行监督管理。法律依据包括《环保法》第十四条、《水法》第二十五条、《大气法》第二十一条、《固废法》第十四条、《噪声法》第二十一条等明确规定。标准依据包括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和生态环境部标准3大类。事实依据包括环境监测数据、物料衡算数据、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和现场调查取得的有法律效力的人证和物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