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人类学(forensic anthropology),医学-现代医学-综合领域-法医学-法医人类学,应用体质人类学及其他相关学科的理论和方法,研究、解决法律或司法实践涉及的个体特征识别、鉴定(如种族、性别、年龄、身高、面貌特征等)等问题,为案件侦破及审判提供证据的学科,是体质人类学以及现代法医学的分支。法医人类学和人类学的区别在于人类学主要研究人类这个物种进化和人类社会组织的变化,而法医人类学关注于解决涉及人类的法律问题。人类学一词起源于希腊语的“anthropos”(人)和“logs”(科学),从字面意义上是指研究人的科学。人类学包含体质人类学和文化人类学。世界不同国家对人类学定义不同,日本和欧洲所指的人类学相当于美国的体质人类学,而美国的人类学包含的内容更为广泛。早在1877年,德国解剖学家沙夫豪森[注]提出用头骨复原古代人类的设想,1883~1898年德国学者威尔克[注]和瑞士的解剖学专家W.希斯[注]分别应用解剖学复原了席勒、歌德、拉斐尔等人的面貌,可以视为人类学研究的开端。西方的法医人类学确立可以追溯到1941年德国人类学家R.马丁[注]出版的《人类学教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