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自我控制(low self-control),理学-心理学-法律心理学-犯罪心理学-犯罪心理预防,一种在个体生命早期社会化过程中形成的持续性的个人行为倾向。当有适当的犯罪情况耦合时,具有此倾向的人会选择从事犯罪行为。由美国犯罪学家M.R.戈特弗雷德森和T.赫希于1990年提出,用于解释犯罪,特别是青少年犯罪的自我控制理论中的关键概念。这一概念最早可追溯到奥地利心理学家S.弗洛伊德。弗洛伊德提出,个体的人格结构包括本我、自我与超我3个层次。人生之初只有本我,在社会化的过程中,逐渐发展出了自我和超我。自我受现实原则支配,调节本我的原始欲求以符合现实环境。超我受至善原则支配,它是父母命令和社会规范的内化,约束本我的冲动,力求使个体成为至善的人。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并不是犯罪人出生时生物上的缺陷,而是其在社会化过程中没有学会把原始的欲望加以压抑或升华,也就是薄弱的超我不能很好地约束本我。弗雷德森和赫希认为,犯罪是人类本质的一部分,因为人本质上具有无止境的自利倾向,如果任由人的本质自由发展,那么犯罪是自然而然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