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权力(governmental authority),管理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工程与项目管理-工程工作系统-政府公权力,由国家政府机关为组织载体,为实现公共意志、维护公共秩序而行使的强制性权力。所谓公共权力可以理解为公众委托公共组织(国家、社团和国际组织)行使的权力,简称公权力。其存在于公共领域,并源于初始委托人即公众的共同需要和共同意志,因此其最终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指出:“广大民众的私权的移交和公众的认可是所有国家权力的前提。”因此,可以将政府公权力理解为公众将部分权力授权给政府行使,即政府公权力源于私权力的让渡,是建立在全民共同认可的社会契约基础之上,具有公共性、正义性、权威性、代理性等典型特征。公共权力产生的目的不是维护局部个人或团体的利益,而是维护所有公众的共同利益,因此政府公权力的行使者应当以满足社会共同体的理性期待为标准进行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