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兰再版农奴制,15世纪后半期到18世纪,波兰在劳役制庄园基础上建立的经济、法律制度。13世纪,波兰形成等级社会,农民交代役租,拥有土地使用权和自由出走权。15世纪后半期,由于西欧城市人口增加和工业发展需要,对粮食的需求越来越大,粮食价格直线上升。以货币地租为主要经济来源的贵族则因货币贬值而收入减少。他们纷纷兼并土地,建立劳役制庄园。农民日益依附于贵族地主,而且是人身、司法和土地的全面依附。农民的出走权不断受到限制。1496年皮沃特勒库夫宪法规定,每户农民一年只有一次出走权,只有一个孩子可以进城学手艺或上学。1510、1511、1532、1543年的宪法进一步规定,农民离开农村必须经过封建主同意。在司法方面,1518年国王齐格蒙特一世把审理农民的权力全部交给当地贵族,农民无权控告封建主。此外,农民使用封建主土地后必须为封建主服劳役。服役时间15世纪末16世纪初为每周1天,17世纪前半期增加到每周4~5天。16~17世纪正当西欧经济向资本主义道路大步前进的时候,波兰和易北河以东国家的农民却失去了自由。F.恩格斯把波兰这种农村经济制度称作“再版农奴制”,说“农奴制重新复活了,再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