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经济法主体全称农业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农业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农业经济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或负有义务的人,也就是由法律对其行为加以调整的人。法律上称的“人”与日常用语所称的“人”有不完全相同的含义。法律上使用的“人”的概念主要包括自然人和组织(或单位,主要指法人)。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通常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组织包括法人、非法人的组织。农业经济法主体的重要组织之一是法人。法人是一种组织,但组织要成为法人,应当具备一定条件。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包括企业法人、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在农业经济法律关系中,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参加,其中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由于农业经济法律关系性质各种各样,极为复杂,在许多农业经济法律关系中,各方主体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即兼有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双重身份。1.农业经济法主体的双重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