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信托制度是日本在20世纪初出现了办理信托业务的机构。1902年日本兴业银行成立后首次开办了信托业务,1904年成立的东京信托公司是日本第一家专业信托公司。1907年以后,日本各地都成立了信托公司,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日本战时工业发展很快,信托公司数量也急剧增加,到1919年竟达到488家。如此众多的信托公司,多数资本较少,而且不少是放高利贷或干其他骗人的勾当,从而给社会带来了很大的危险性。政府为保护民众利益,于1922年同时颁布了 《信托法》和《信托业法》,并据此对信托业进行整顿。到1923年12月经整顿后被政府批准继续经营的信托公司只保留了5家,以后又批准了一些新公司,至1928年底共达到36家。根据日本的 《信托法》 和 《信托业法》,信托公司不得兼营银行业务,实行信托专业化。1943年日本颁布普通银行兼信托业务的法律,准许银行依法兼营信托业务,信托公司大都被银行合并,成为银行的信托部,到1945年日本战败投降时,只剩7家专业信托公司,其中1家不久又与三井信托公司合并。至此,日本的信托机构只有6家专业信托公司和其他兼营信托业务的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