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投资监管是国家为维护信托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利益,利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组织机构、人员和经营活动进行的监督管理。是各国对金融业实施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信托投资公司监管体系的构成要素包括: 监管主体、监管依据、监管内容和监管方法。各国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管,与对银行业相同,均设立两个监管主体,一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另一是信托业的主营机关,但以后者为主。在中国,中国人民银行为信托业的主管机关; 在美国,货币监理局、联邦储备体系、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各州的金融管理机关均参与对信托事务的管理;新加坡由金融管理局监管; 日本的信托主管机关为大藏省 (财政部) 和日本银行;英国由英格兰银行监管。各国对信托投资公司监管的依据包括有: 专门的信托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与信托相关的法律、法规。专门的信托法律、法规有: 《信托法》、《信托业务》,及单行信托法规,如日本的 《贷款信托法》、美国的 《信托契约法》等等;相关法如: 《公司法》、《证券投资法》、《经济合同法》、《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