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阶级法学,西方资产阶级法学。大致可以分为四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为资产阶级革命和夺取政权时期,即从17、18世纪到19世纪初。这一时期的资产阶级法学的代表是古典自然法学派。它在历史上起过极大的进步作用,并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从格老秀斯到法国的卢梭,这些资产阶级法学家,曾提出过一系列法学理论,请如“法律理性论”、“天赋人权论”、“社会契约论”、“三权分立论”、“主权在民论”、“罪刑法定论”等等,不仅使法学在当时获得了生机,而且成为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武器和建立政权的理论基础。第二阶段是整个19世纪,即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产阶级为了巩固政权,与劳动人民的矛盾日益加深,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已经不能满足资产阶级的要求,于是历史法学派便乘机而起,但由于其出发点与资产阶级的要求极不一致,也很快被历史淘汰。这一时期分析法学派的观点,却能适应资产阶级的要求,他们强调对现行法律规范的研究,引起资产阶级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