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文化遗产,是指分布在国家内的自然遗产、文化遗产和自然文化双重遗产。1972年11月16日在巴黎召开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17届会议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公约的独特性在于它强调了自然文化遗产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其第4条重申:自然文化遗产的确定、保护、保存、展出和遗传后代,主要是国家的责任。现已有167个国家签署了这一国际法律文书。我国于1985年签署加入了该公约,迄今已有49处自然文化遗产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世界遗产名录》(35处文化遗产,10处自然遗产,4处自然文化双遗产),总数位列世界第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