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信息披露是公开收购中,收购方持股达一定比例时,须依法履行公开披露其信息及持股意图的义务。美国 《证券交易法》规定,当某法人购得一定上市公司5%股份时,须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 和相关的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发布公告。在中国香港地区,这一比例为10%。在中国,根据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的规定,法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5%时及其后每增减变化达2%时,必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持股比例达30%后,必须承担强制性全面收购义务,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公告书。收购公告书中至少应披露以下18项信息: 收购人名称、所在地、所有制性质及收购代理人; 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简要情况 (收购人为非股份有限公司者,其主管机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及主要从属和所属机构的情况);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公司持有收购人和被收购人股份数量; 持有收购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最大的10名股东名单及简要情况: 收购价格、支付方式、日程安排 (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及说明: 收购人欲收购股票数量 (欲收购量加已持有量不得低于被收购人发行在外普通股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