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金融业务,旧时中国农民银行以土地经营为贷款对象的兼办业务。于1941年根据国民政府颁发的《中国农民银行兼办土地金融务:例》和拨给的专项基金举办。业务范国包括:(1)照价收买土地放款。用于实施土地税之区域,国民政府地政机关:收买报价不实的土地。(2)土地征收放款。用于征收私有土地。(3)土地重划放款。用于地政机关依法举办的土地重划。(4)土地改良放款。用于政府开反公有发地或兴办长期性农田水利,以及承垦或代垦荒地。(5)自耕农放款。用于政府直接向自耕农征购土地,农民购买、中国土地自耕,依法呈准征收土地。此项业务基金定为国币1000万元,独立核算。为了办理土地金融业务,依法发行土地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