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分配总收入简称“总收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前,一定时期 (通常为一年) 内生产经营所获得的可直接用于分配的全部收入。由农业总产值的一部分和其他收入构成。农业总产值中扣除当年不能取得收入的在产物 (培育中的苗木等) 的价值和尚未出售的商品性产品的价值后所形成的收入,构成可分配总收入的一部分。主要有: 当年收获到手的粮食、棉花、油料等农业收入、林业收入、渔业收入、牧业收入、副业收入。其他收入包括: 运输收入,社员参加其他单位劳动获得的劳务收入、存款利息,出租生产用具或其他设备取得的租金,等等。可分配总收入不包括固定财产变价收入、贷款收入、预购定金、国家投资、社员投资等项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