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广泛接受的关于电信普遍服务的定义是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做出的,即:任何人在任何地点都能以承担得起的价格享受电信业务,而且业务质量和资费标准一视同仁。它传达了普遍、平等、可支付三个方面的基本含义。正是由于电信普遍服务蕴含着保障基本人权,促进社会公平,平衡区域发展的丰富内容,它才成为各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致力追求的目标和重要的职责所在。普遍服务是电信业发展的最高宗旨。电信普遍服务是在竞争的电信环境下,国家为保障全体公民的基本通信需要,促进地区经济与社会均衡发展,考虑对全社会尤其是向农村和边远地区提供基本电信服务时必定要遇到的问题。在国有垄断经营体制下,这个问题可以在电信企业内部解决,但是在引入竞争后,就有可能成为电信服务的空缺。如不能妥善解决这个问题,将导致农村和边远地区电信服务水平的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