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效率原则是指为了保证行政活动的高效率,行政程序的各个环节应当有时间上的限制。行政效率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能时,要力争尽可能快的时间,尽可能少的人员,尽可能低的经济耗费,办尽可能多的事,取得尽可能大的社会、经济效益。是指为了保证行政活动的高效率,行政程序的各个环节应当有时间上的限制。另外,为了在不损害行政目的的前提下使行政成简便易行,有的国家建立了简易程序、紧急处置程序等制度,其目的也是提高行政效率。还有格式化行政程序制度,即行政行为应当标准化、规范化,尤其是各种法律文书如记录、裁定书等应依法律作出统一的格式规定,这不仅保证行政相对人享有法律上的平等权,也是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制度。另外,对行政行为顺序性的要求也是行政效率原则的一个重要内容。行政程序的各项制度表现为一定的顺序性。顺序性是行政程序实现性的表现和要求之一,其实质在于保证行政程序的合理运用,防止因时间上的差异而使行政程序徒有虚名。行政效率原则作为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其基本内涵是:在保障行政相对人基本人权和公平行政的前提下应尽可能提高行政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