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代狱讼官署中国古代的审判机关。早在奴隶制时代,在中央即已设置专门从事司法审判的职官。周代称做“司寇”。中国古代的审判机关。早在奴隶制时代,在中央即已设置专门从事司法审判的职官。周代称做“司寇”。《尚书·周官》载:“司寇掌邦禁,诘奸慝,刑暴乱。”进入封建社会后,审判机关随着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制的加强而日益完善。它的主要特点是:①皇帝掌握最高审判权。皇帝可以亲自审判案件,即所谓“帝亲临问”、“亲临录囚”。历代封建王朝一般均规定,死刑判决须由皇帝复核或批准。②有关皇室宗族或统治民族成员的案件,由专门机关审理或参与审理。元代“诸蒙古人居官犯法,论罪既定,必择蒙古官断之,行杖亦如之”;“蒙古、色目之人犯奸盗诈伪,从大宗正府治之”(《元史·刑法志》)。清代满人犯罪,由步军统领、都统、将军或内务部慎刑司处理。明、清时的宗人府,是专门负责审理或参与审理皇室宗族案件的机关。③行政机关兼行审判权。历代封建王朝,中央一级虽设有专门的审判机构,但监察、行政机关也可审理案件,例如,秦代常由御史审理诏狱、疑狱,汉代的三公曹主断狱。至于地方郡(府、州)、县,一般均无专门的审判机关,而是由行政机关兼行审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