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权制度的特点是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对水资源的所有权,其他自然人和法人行使对水资源的利用权,于是水资源所有权的主体具有行政主体和民事主体的双重属性,在地区间相邻用水关系中,各地方政府作为民事主体在维护国家整体利益的前提下代表各自所在地的地方利益。本文强调遵循大陆法系的传统观念,即将水资源视为土地的孳息,对土地的所有权中含有对地上及地下水资源的所有权;对土地享有利用权者也有权取得对水资源的利用权。(一)地下水的使用 地下水原则上允许居民根据传统习惯自由使用,掘地取水须经土地所有权人许可。在无水而生产生活又急需的情况下,民事主体有权通过支付一定数额的价款请求供水,这种紧急用水请求权与相邻权的性质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