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决策(decision-making to commit a crime),理学-心理学-法律心理学-犯罪心理学-犯罪决策,行为人决定实施犯罪的心理过程。犯罪决策属于犯罪人犯罪着手前的心理活动,是犯罪人实施犯罪前最集中的思维活动。广义的犯罪决策理解为一个过程,而狭义的犯罪决策则理解为犯罪方案的选择,是广义犯罪过程中的一个环节。20世纪50年代以后,决策科学的逐步兴起以及美国经济学家G.S.贝克尔犯罪经济学的提出,为犯罪决策研究创造了条件。根据不同的标准,犯罪决策可分为理性与冲动、经验与科学、个体与群体等不同类型。理性犯罪决策作为西方犯罪心理学犯罪决策研究的主要问题,主要有美国心理学家J.S.卡罗尔的模拟研究。他认为决定实施犯罪的过程,是一个对制止犯罪的因素和犯罪机会评价的过程,具体包括两个阶段:①从4个维度(获益的必然性、获益的数量、惩罚的必然性和惩罚的严厉性)对犯罪进行评价。②综合4个维度形成对犯罪机会愿望的评价。英国犯罪学家D.B.柯尼什和美国犯罪学家R.V.克拉克提出理性选择理论,他们通过研究赌博和自杀行为,认为犯罪是犯罪人经过理智选择以后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