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决策(judge decision-making),理学-心理学-法律心理学-司法心理学-刑事司法心理学,法官作为司法决策的主体依据相关的法律条文,根据诉讼案件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对诉讼案件相关信息进行筛选、评价、处理,并最终形成具有法律效应的裁决结果的过程。简史19世纪,法官决策被认为是一个法官对法律进行文本解读的行为,是一个完全基于规则的法律推理过程,即法官是以法律条文为大前提,以案件事实为小前提,根据逻辑推理做出司法裁决的过程。从19世纪末开始,研究者开始认识到法官并不总是根据逻辑推理获得结论,司法决策包含了经验和直觉过程。20世纪初,美国法官J.弗兰克指出,对结论的正当直觉是法官裁判中最有意义的环节。21世纪以来,受心理学和认知神经科学研究成果的影响,法律学者认为,司法过程中包含了自动化和控制化两个加工过程。具体来说,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官最初根据建立在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上的法律直觉来快速找到初步结论。之后,为保证结论的准确性以及司法过程的客观性,法官会采用理性分析系统做出自我反省,对初始结论进行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