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田制(Handen system),经济学-经济学-外国经济史-〔中世纪〕-日本封建制经济-班田制,日本中世纪飞鸟时代后期至平安时代初,基于律令制国家的田令对水稻耕作的口分田实施统制管理的制度。“班”为“颁”或“赐”之意。班田制作为大化改新的重要内容,于大化二年(646)由新政府颁布诏书提出,建立土地国有制,编制户籍,实行班田收授法,征收租、庸、调、杂徭。后参照中国唐代均田制(也有认为是以7世纪后期的赋田制或律令制前原始的班田制为基础的看法),于白雉三年(652)颁行。需要经过建立户籍、造册、田地勘校,到班田的过程。大宝元年(701)制定的大宝律令具体规定,凡年满6岁的良民,男子授口田二段(当时每段合1.488市亩);女子授口田为男子的三分之二;奴婢授田为良民的三分之一;不得买卖,死后收回。每隔六年颁授一次。政府向受田者征收租、庸、调和杂徭。班田制的实施,促进了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奈良时代(710~794)中期以后,受土地兼并、贫富不均影响,授田法逐步难以施行。延历十一年(792)京畿只对男子授田。承和元年(843),将六年授田一次改为十二年一次。后又改为二十年一次、五十年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