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权(eminent domain),经济学-经济学-制度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制度与制度变迁理论〕-法经济学-法经济学的谈判分析范式,法律赋予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特定情形下直接剥夺或使用私人财产的权力。是一种公权力。前提条件与经济学解释政府拥有征用权必须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标,这是征用权的前提条件。公共利益是社会全体民众或多数民众享受的利益,区别于私人利益或个人利益。公共利益涉及政治、经济、国防等很多领域。现实中,公共利益的具体判断和把握具有较大的模糊性,也正是基于此,有可能导致政府征用权的扩张和滥用。从经济学看,政府行使征用权必须至少是一个卡尔多-希克斯改进(一个人的境况由于征用权的行使而变好,能够补偿另一个人的损失而且还有剩余,整体效益因此得到的改进)。征用权的行使使得被征用财产的私人主体利益受损,但社会其他民众获得了好处,这个好处应该要远远大于利益的受损额度。在完全补偿的情况下,征用权的行使实际上要构成一个帕累托改进(在没有使任何人境况变坏的前提下,使得至少一个人的境况变得更好的改进)。当然,构成卡尔多-希克斯改进只是征用权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