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distributor),文学-出版学-发行-〔发行主体〕,法定的对出版物的出版、发行负责的出版单位主持人。又称发行者。由于国家政权对出版活动进行管理的需要,近代一些国家开始制订专门法规,对出版活动有关当事人的义务、责任等作出规定。在法规中以“发行人”为出版活动的主要当事人,始见于日本明治时代颁布的出版法。中国第一个出版法规《大清印刷物专律》(1906年颁布),把出版和发行联在一起称作“出版发行人”。1908年的《大清报律》开始有“发行人”称谓。1914年的《中华民国出版法》把著作人、发行人、印刷人分开,指出“发行人以贩卖文书图画营业者为限,但著作人及著作权继承人得兼充之”。1937年国民党政府颁布的《修正出版法》第三条规定:“本法称发行人者,谓主办出版品之人。”当时的出版者大都自己总发行其出版物,发行人实际上也就是出版单位的主持人。法定发行人应负的义务、责任主要有:①发行人须向政府主管机关申请登记,获得许可。②出版物上须载明发行人姓名、住址。③出版物发行前,发行人(或与著作人联名)须报请主管机关审查批准,或缴送样书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