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国界法是苏联国界制度和边防制度的基本法律。1982年11月24日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共分6个部分40条。它具体规定,苏联国界的概念和标定方法;苏联国界制度确定的方式和进出苏联国境的办法以及属于苏联国界破坏者的范围;苏联边防地区和边防地带的划分以及基本边防制度和国界边境口岸制度;边防部队的主要职责、基本权力以及边防部队处置边界事务的基本原则;苏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苏联公民守卫苏联国界的义务;违犯苏联国界法的责任等。该法在前言中指出:守卫苏联国界是保卫社会主义袓国不可分割的最重要组成部分。苏联国界不可侵犯。任何破坏国界的企图都必须坚决制止。苏联公司法是苏联调整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苏联采用民商合^的立法体例。因而不存在统一的、典型的公旬立法。只有一些属于民事特别的公司条例,其中主要有:1973年颁布的《全苏和加盟共和国工业联合公司总条例》;1974年颁布的《生产联合公司(联合企业)条例》;1987年公布的《国营企业(联合公司)法》草案等。联合公司是苏联公司法规定的主要公司形式,可以分为工业联合公司、生产联合公司和科研生产联合公司三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