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心理教唆他人犯罪者的人格特征及其在教唆犯罪过程中的心理活动特点。其主要内容包括:(1)教唆犯善于观察他人心理,并利用其心理弱点施加影响,改变他人原有的观念、价值取向甚至行为习惯,或使被教唆者完全按照教唆者的意愿行事;(2)教唆者能巧妙地使被教唆者不感到自己受制于教唆者,反自以为其想法和行为都是出于自己的愿望;(3)教唆犯都能言会道,充分掌握了说服他人的语言技巧。教唆者与被教唆者的心理关系有:互惠型、互补型、吸引型和强制型等。教唆犯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主要特征是:教唆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教唆犯的着手是以本人的教唆行为的着手为标志,还是以被教唆人的实行行为的着手为标志,是刑^理论上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共犯从属性说认为,教唆犯从属于实行犯,只有实行犯的着手才能视为教唆犯的着手。共犯独立性说认为,共犯是独立表现其主观恶性的,教唆犯对实行犯没有任何从属性可言,只要教唆犯着手教唆,就库视为教唆犯的着手。中国刑法理论认为,教唆犯的着手不以被教唆犯的着手为转移,只要教唆犯着手实行教唆行为的,就是教唆犯的着手。教唆犯没有得逞。教唆犯未得逞,是区分教唆未遂与既遂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