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族隔离罪,是指任何组织、机构或者个人为了建立和维持一个种族团体对任何其他种族团体的支配地位,实施有计划地压迫他们的行为。国际刑法中的一种犯罪。根据1976年7月18日生效的《预防和禁止种族隔离罪国际公约》第2条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者,即构成本罪:(1)杀害某个种族团体的成员。(2)使某个种族团体成员遭受肉体或精神上的严重伤害,侵犯他们的自由与尊严,或者使他们受到酷刑以及残忍的、不人道的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3)任意逮捕或者非法监禁某一种族团体的成员。(4)对某个种族团体故意施以旨在使全部或部分成员灭绝的生活条件。(5)采取立法及其他措施,或者造成条件,阻止某个种族团体的充分发展和参与本国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特别是否认该种族团体成员的基本人权和自由。包括工作权,组织合法工会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离开和返回自已国家的权利,享有国籍的权利,迁徙和居住的自由,言论出版自由,结社集会自由等。(6)采取立法及其他任何措施人为地划分或维护种族隔离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