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线投票制就是股东将自己的选票平均地投给自己的候选人,即简单多数原则。假设某公司有两位股东,A股东占70%(70股)的股份,B股东占30%(30股),公司章程规定设5位董事。若采取直线投票制,A股东提名的5位候选人每人可以得到70票,而B股东提名的候选人每人只能得到30票。在此情况,B的候选人将无一入选董事会。而在累计投票制中,每一股都可代表一个表决权,从理论上来说,A股东可以促成3名候选人当选,B股东则有2名。此时A有350张选票(70乘5),B有150(30乘5)。假如B足够聪明,他至少可以有一名代言人入选董事会。在B将150张选票都投给自己的一名候选人的情况下,A是无法阻止B的候选人入选的。A必须十分小心的使用自己的350张选票才能确保自己的4位候选人当选。如果A不能明智地使用选票,他很可能只能保证自己的3位候选人或者更少的人入选。下表能够清楚地反应这一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