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同时制度
(管理科学技术)
三同时制度(three simultaneity system),管理科学技术名词,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的一项制度: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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