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常音声人
(法学术语)
太常音声人是中国古代罪役户。太常寺奏乐的人。多因家人犯罪而缘坐配没官府。同乐户原无区别,隋恭帝义宁年间规定,这些人可以在州县附籍,但仍隶属于太常寺,故更名力“太常音声人”,以示和“乐户”有别。因这类人有专门技艺在身,故唐代法律规定,犯罪不适用常人法,即流犯罪,实行加杖制,增加决杖数.杖后在奉寺服劳役三年,不再远配;犯徒罪的,以家中无兼丁之例加杖,杖后仍归本寺做原来的行当,不再居作。参见“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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