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外法权说
(法学术语)
治外法权说,是指外交代表的驻地象征着派遣国领土的延伸,外交使节仍然在本国,因此,不受接受国法律制约,接受国无权对其行使管辖权。这是一种法律拟制,创自格劳秀斯的理论。这种学说并不符合实际,实质上,外交代表的驻地仍是接受国的领土。治外法权(exterritoriality)是免除本地法律司法权的情形,通常是外交谈判的结果。例如,一个甲国公民当在乙国访问时享受治外法权。在这种情况下,这个人在涉嫌犯罪时,乙国的法院不能进行审判。即一国国民在外国境内不受所在国管辖,如同处于所在国领土以外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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