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公信力是指对于因信赖登记所表示的物权而进行的物权交易之人,进行物权交易时即使登记所表现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法律仍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登记公信力的理论基础有二:一种是外观法理,主要着眼于登记本身。在德国民法中,登记公信力提倡“权利外观即为权利”的观念,这意味着,登记作为一种权利外形,本身可以有效的表彰权利,让他人知晓;另一种则是从信赖角度,着眼于登记的“质量”,立足于权利外形的可资信赖。“可知”与“可信”二者在逻辑上的紧密结合,方能为登记公信力理论铺就可靠的“地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