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括性规范是指规范体系中具有总体性、原则性、共同性意义的法律规范。包括一般性规范、定义性规范、宣言性规范。在各法律部门中,往往要有总则部分的规范,用以规定该部门的原则、任务等,也要有某些固定的法律范畴的规范(定义),概括性规范是这些规范的实质构成。在法律调整中,概括性规范起着联合的作用,把一定的调整手段结合在一起。受托人代替委托人处理某一方面的委托事务并对此享有概括权限的委托。多数大陆法国家的民法认为:概括委托中的受托人按约具有处理特定方面委托事务的一切权限,而非具体指定的一项或数项权限;但这一权限中通常不包括处分财产(特别是不动产)和实体权利的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