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春期选择(Khiyiral—Buldgh)前英属印度伊斯兰教法确认的婚姻法的原则之一。系阿拉伯语“希亚尔·布卢厄”的意译。外来法名词。该法规定,按哈乃斐教法学派传统,未成年子女的婚姻监护人有权决定被监护人的婚事,但该子女进入青春期(印度为15岁,巴基斯坦和盂加拉国为16岁)后,有权废除婚约而自行择偶。传统上这种权利只适用于婚姻系由父亲或祖父以外的监护人做主并尚未完婚。1939年通过的《穆斯林离婚条例》又对这一原则作了修订:凡不满15岁而由父亲或其他监护人包办婚姻的子女,待到18岁时有权依法废除婚约,已婚者由法院颁发离婚证书。该条例至今仍为印度、巴基斯坦和孟加拉等国所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