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编纂,狭义上是指把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特别是习惯法规则,加以准确表述和条文化、系统化,广义上则一般还包括修订、补充原有规则或提出新的规则,将它们编成条款草案,由一个有权确定的机关,通常是外交会议予以认可,并通过一定程序形成国际公约。国际法的法典化,是指把国际法全部或一部分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系统地用类似法典条文的形式制定出来。国际法的编纂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把整个国际法编纂为一个法典,称为全面的国际法的编纂。另一种是把国际法的部分分别编纂为法典,称为个别的国际法的编纂。从编纂者的不同来区分,可以分为私家国际法编纂和官方/政府间国际法的编纂。后者是通常意义上所说的国际法的编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