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占有,“自然占有”的对称。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一定意思对物有管领力的状态。大陆法民法理论认为:法律上占有仅基于占有者的占有意思而成立;无占有意思而实际持有物的当事人仅为自然占有人,而非法律上的占有人。对占有意思内容,学说中有不同认识。有认为仅“所有意思”才构成占有意思;也有认为“为自己的意思”也构成占有意思。法律上占有不等同于合法占有,对物有法律上的管领力也不等同于对物有占有权。法律上占有的概念在大陆法民法中具重要意义,仅在法律上占有范围内才存在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问题;仅法律上占有之得丧才可成为时效进行的起算点;仅法律上的占有人才可成为占有之诉的当事人;而自然占有则不具此类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