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价值论,意指制度是价值的来源,劳动是价值的手段。制度价值论的前提是稀缺性的分类:物质资源的有限稀缺,社会资源的绝对稀缺。制度价值论,有别于古典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新古典的效用价值论,是后古典经济学的理论核心。制度价值论的直接应用,就是指出了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权)的本质——对他人财富的间接占有。物质资源稀缺性,可以归纳并产生劳动价值论;工业化大生产背景下的社会产品的稀缺性,导致了效用价值论的提出;而现代信息社会,更多的产品脱离了物质形态,服务和虚拟产品的繁荣,凸显了社会资源的稀缺性,从而产生了制度价值论的观点。制度确定价值空间,构建价值渠道——而不仅仅是规范价值交换的规则。制度价值论,并以知识产权作为直接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