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型监管是指按照金融机构的类型设立监管机构,不同的监管机构分别管理各自的金融机构,但某一类型金融机构的监管者无权监管其他类型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各监管机构的监管高度专业化,其业务的划分只根据金融机构的性质(如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而不论其从事何种业务。各国金融分业监管体制就是基于机构型监管的原则而设立的。机构型监管的出发点是基于对各类型金融机构性质差别的认识,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在金融分业经营条件下,或者在金融业各部门分工比较明确,界线比较清楚的条件下,效果非常明显。由于关注于单个机构的状况,因而这种模式特别适合审慎监管。由于每家金融机构只由一个监管者负责,这样还可以避免不必要的交叉监管。但是,在金融混业经营和各部门之间的界线日益模糊时,其不足之处也显而易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