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吓取财罪,是指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非法所有,以恐吓手段迫使他人交出本人或第三人财物的行为。台湾刑法中侵犯财产罪的一种。构成要件如下:(1)行为人须出于非法所有的意图及恐吓取财1的故意。(2)须有恐吓的行为。所谓恐吓,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非法手段,如以造成将来的恶害通知被害人,使被害人产生畏惧而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3)须迫使他人交出属于本人或属于第三人的财物。恐吓取财罪与单纯的恐吓罪不同,后者行为人的目的,在于给他人的安全造成危害;前者行为人的目的,则在于迫使他人交出财物。以加害他人权益或公共利益等事项威胁他人,使他人心理感到畏怖恐慌,在许多国家是一项刑事犯罪,无论有无向对方动粗,无论是否行使暴力行动,即使只是语言上威胁受害者(对方),有死亡威胁或伤害当事人或其家族、公司、财产权等。